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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与“一会三函”制度衔接的实施方案(实行)

发布时间:2023-01-03   作者:中国地质大学

  为高效服务雄安新区大规模建设,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与“一会三函”有机衔接,按照《关于河北雄安新区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冀政字〔2019〕3号)和《河北省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19〕42号)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与“一会三函”高效衔接,以“相同方案不再重复审查、相同材料不再重复提交”为原则,优化审查环节,压减共享材料,明确职责分工,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全面提升投资项目便利化水平。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已取得“一会三函”批复文件后,按照《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审批模式

  根据《关于河北雄安新区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冀政字〔2019〕3号)要求,雄安新区对政府投资审批类项目实行“一会三函”审批模式,对企业投资(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类项目实行“三函”审批模式,具体审批流程:召开新区党工委会议决策会后,改革发展局依据会议纪要出具前期工作函,规划建设局出具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和施工意见登记函后,即可开工建设。

  根据《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雄安政发〔2019〕29号)要求,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按照四阶段审批模式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第一阶段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立项批复和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审批事项;第二阶段为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政府投资概算批复,并联办理涉文物、水利、国安等11项与设计方案审查有关审批事项;第三阶段为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四阶段为竣工验收阶段,实施联合验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实施“函证结合”

  “一会三函”审批模式通过把握关键技术审查环节,高效推进建设项目开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还需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办理完成各项行政许可手续。为进一步加快办理已取得“三函”项目的行政许可手续,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与“一会三函”有机衔接,新区将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平台,搭建“函证结合”审批模块,推进实施“以函换证”。各阶段具体结合方案如下: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本阶段主要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完成立项批复。“一会三函”中涉及本阶段的批复函件主要为“前期工作函”和“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函”。

  “前期工作函”明确了项目建设主体、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项目信息,可替代阶段共性材料中的“立项依据”文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函”明确了项目拟选址位置(带地形的坐标图)、用地规模以及规划部门同意选址的意见,待取得正式规划条件后,建设单位可直接依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函”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审批部门依据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直接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本阶段主要完成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会三函”中涉及本阶段的批复函件主要为“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

  对设计方案未变更的项目,项目取得“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视为设计方案文件或初步设计已通过联合审查和公示等环节,完成了方案审定,项目单位无需再提交设计方案文件。待完成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后,建设单位可依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直接提出办理工程建设许可申请,审批部门依据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设计方案文件或初步设计、总平面图、BIM3或BIM4模型体检单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项目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不允许发生变化。

  对设计方案发生变更的项目,申请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单位需提交变更后的设计方案文件,并说明方案发生变更的内容和原因,规划主管部门需重新审定方案,审批部门依据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重新审定的方案审查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许可阶段

  本阶段主要把控施工许可前需要办理的许可审批手续,完成施工组织模型校核,核发施工许可证。“一会三函”中涉及本阶段的批复函件主要为“施工意见登记函”。

  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含施工组织模型)未发生变更的项目,在完成项目立项、取得用地批准和工程规划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后,建设单位可依据“施工意见登记函”直接提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不再提交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前序共享材料,审批部门依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BIM4模型体检单直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含施工组织模型)等发生变更的项目,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项目单位说明变更的内容和原因,重新提交涉及变更的相关材料,规划主管部门重新进行BIM4模型审核。

  五、明确职责分工

  (一)改革发展局。作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前期工作函、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报告审批。

  (二)规划建设局。作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出具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查函和施工登记意见函,牵头组织联合设计方案审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管理与维护规划建设BIM平台,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三)公共服务局。作为行政许可主管部门,负责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统筹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审批,负责政务大厅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区日常管理工作。

  (四)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政务服务窗口单位,服务保障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区运行,负责包括“三函”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统一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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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与“一会三函”制度衔接的实施方案(实行)

发布时间:2023-01-03   作者:中国地质大学

  为高效服务雄安新区大规模建设,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与“一会三函”有机衔接,按照《关于河北雄安新区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冀政字〔2019〕3号)和《河北省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19〕42号)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与“一会三函”高效衔接,以“相同方案不再重复审查、相同材料不再重复提交”为原则,优化审查环节,压减共享材料,明确职责分工,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全面提升投资项目便利化水平。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已取得“一会三函”批复文件后,按照《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审批模式

  根据《关于河北雄安新区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冀政字〔2019〕3号)要求,雄安新区对政府投资审批类项目实行“一会三函”审批模式,对企业投资(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类项目实行“三函”审批模式,具体审批流程:召开新区党工委会议决策会后,改革发展局依据会议纪要出具前期工作函,规划建设局出具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和施工意见登记函后,即可开工建设。

  根据《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雄安政发〔2019〕29号)要求,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按照四阶段审批模式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第一阶段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立项批复和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审批事项;第二阶段为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政府投资概算批复,并联办理涉文物、水利、国安等11项与设计方案审查有关审批事项;第三阶段为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四阶段为竣工验收阶段,实施联合验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实施“函证结合”

  “一会三函”审批模式通过把握关键技术审查环节,高效推进建设项目开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还需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办理完成各项行政许可手续。为进一步加快办理已取得“三函”项目的行政许可手续,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与“一会三函”有机衔接,新区将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平台,搭建“函证结合”审批模块,推进实施“以函换证”。各阶段具体结合方案如下: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本阶段主要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完成立项批复。“一会三函”中涉及本阶段的批复函件主要为“前期工作函”和“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函”。

  “前期工作函”明确了项目建设主体、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项目信息,可替代阶段共性材料中的“立项依据”文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函”明确了项目拟选址位置(带地形的坐标图)、用地规模以及规划部门同意选址的意见,待取得正式规划条件后,建设单位可直接依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函”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审批部门依据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直接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本阶段主要完成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会三函”中涉及本阶段的批复函件主要为“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

  对设计方案未变更的项目,项目取得“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视为设计方案文件或初步设计已通过联合审查和公示等环节,完成了方案审定,项目单位无需再提交设计方案文件。待完成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后,建设单位可依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直接提出办理工程建设许可申请,审批部门依据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设计方案文件或初步设计、总平面图、BIM3或BIM4模型体检单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项目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不允许发生变化。

  对设计方案发生变更的项目,申请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单位需提交变更后的设计方案文件,并说明方案发生变更的内容和原因,规划主管部门需重新审定方案,审批部门依据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重新审定的方案审查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许可阶段

  本阶段主要把控施工许可前需要办理的许可审批手续,完成施工组织模型校核,核发施工许可证。“一会三函”中涉及本阶段的批复函件主要为“施工意见登记函”。

  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含施工组织模型)未发生变更的项目,在完成项目立项、取得用地批准和工程规划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后,建设单位可依据“施工意见登记函”直接提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不再提交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前序共享材料,审批部门依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BIM4模型体检单直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含施工组织模型)等发生变更的项目,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项目单位说明变更的内容和原因,重新提交涉及变更的相关材料,规划主管部门重新进行BIM4模型审核。

  五、明确职责分工

  (一)改革发展局。作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前期工作函、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报告审批。

  (二)规划建设局。作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出具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查函和施工登记意见函,牵头组织联合设计方案审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管理与维护规划建设BIM平台,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三)公共服务局。作为行政许可主管部门,负责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统筹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审批,负责政务大厅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区日常管理工作。

  (四)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政务服务窗口单位,服务保障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区运行,负责包括“三函”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统一出件。